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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9-08-0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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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浙江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市十五届三次党代会、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关于深化质量提升行动的实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概要描述】为深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浙江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市十五届三次党代会、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关于深化质量提升行动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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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
 
  玉政发〔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浙江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市十五届三次党代会、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关于深化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玉市委发〔2018〕62号)等精神,现就加快质量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质量强市建设
 
  第一条 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企业(组织)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台州市政府质量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贡献奖”的团体、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二条 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创建活动。以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为创建主体,孵化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 建立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质量教育活动,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和正确的质量观念。对命名为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加强品牌强市建设
 
  第四条 鼓励企业(组织)积极创建品牌。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名商号,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商标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AAA级)、台州市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加强标准强市建设
 
  第五条 提升制造标准。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优化农业标准。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农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扩大服务标准。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创新自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奖励30万元;新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奖励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台州市地方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
 
  第九条 提高制标能力。培育形成标准化创新骨干力量,争取国家级、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落户玉环。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50万元;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20万元;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推进标准合作。推动玉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第十一条 对年度内完成发明专利申请1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注册在玉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对台州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按年度实际新增专利权质押贷款总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贷款人以商标专用权质押方式发放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台州市级认定的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因专利权质押贷款(其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20%)发生坏账的,给予本金坏账损失(凭法院终止执行裁定书)50%的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当年度给予坏账损失补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第十四条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主要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年化3%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授权次年起发明专利年费,给予50%的补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鼓励专利创造应用。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通过认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台州市、玉环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推动“浙江制造”品牌创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指标数,确定当年计划创建企业。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的,一次性再给予奖励5万元。对未列入计划创建的企业,不予奖励。
 
  六、强化技术基础,保障“三强一制造”建设
 
  第十九条 强化计量基础控制作用,推进能源计量示范工作。对列入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创建的单位,给予奖励50万元;对列入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强化检验检测衡量作用,加强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建筑和交通工程、环境保护等检测机构建设。获批筹建国家、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强化认证认可信任作用。引导鼓励企业开展实验室认可。对新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给予奖励10万元;对获得美丽乡村或精品民宿认证、“丽水山耕”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2万元。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组织考核统筹作用。在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建立市“三强一制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建立相应组织,统筹推进各辖区“三强一制造”建设。“三强一制造”建设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三强一制造”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级财政设立“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以后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工作推进和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再适时增减资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组织)必须依法经营。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违法、环境违法、偷税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律取消上述政策的享受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外,其余项目一律按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兑现,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玉环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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