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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9-08-0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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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其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作用,全力推进玉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提供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若干意见

【概要描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其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作用,全力推进玉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提供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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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的若干意见
 
  玉政办发〔201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加快转型升级,发挥其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作用,全力推进玉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湾城市提供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166号)要求,就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经市十六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加快高端产业培育,推动高新区实现飞跃式发展
 
  第一条 推进三大主导产业向高新区内集聚。凡落户在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沿用“一事一议”的做法,优先享受相关奖励。对市外新引进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优先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高新区内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高新区内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R&D经费投入完成申报目标、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R&D经费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1%目标后,以超出目标的R&D经费投入总额为标准进行全市排名。经审核后,对全市排名前20位的企业,按超出部分R&D经费的5%优先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全市排名第21位至第50位的企业,优先按超出部分R&D经费的4%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工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上一年度必须有研发经费支出。研发经费支出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经费金额为准。对符合前述条件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优先列入玉环市科技计划的工业类项目按相应管理办法优先执行,分别为重大项目30万元(含)以上、重点项目15万元(含)以上、一般项目15万元以下。
 
  第三条 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实施高新化战略。对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一个会计年度项目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的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优先给予奖励;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优先给予奖励;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内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限额以上设备实际投资额的8%优先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装备,对其中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优先给予奖励;单台在300万元以上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500万元。对当年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15%单独给予奖励。对列入我市“机器换人”典型案例和示范项目并在全市同行业中起推广示范作用的“机器换人”企业或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玉环装备制造业研发首台(套)自动数控化设备进行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首台(套)设备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二、加强平台载体建设,提升创新支撑能力
 
  第四条 加大高新区内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力度。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通过市政府认定后,培育或从市辖区外注册地每引进一家,并在玉环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主板上市(含科创板)企业,对运营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高新区内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优先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优先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培育对象的,优先给予最高50万元的开办补助。
 
  第五条 加大高新区内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对高新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优先给予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优先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优先奖励;新认定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优先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加大高新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优先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优先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资助。
 
  三、加强创新主体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优先扶持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高新区内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奖励20万元;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被重新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奖励10万元。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并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优先奖励5万元。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并认定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优先奖励30万元。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5万元。
 
  第八条 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技术创新。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高新区内企业被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均优先给予奖励100万元;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除已经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优先给予奖励30万元;对企业开发并通过鉴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新产品,分别优先给予每项新产品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当年列为省级、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的,分别优先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产品设计获得德国Reddot(红点奖)、德国IF、美国IDEA工业设计大奖以及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且成功实现本地产业化设计的,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等相应奖项)分别优先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级新产品并通过鉴定的,每个优先奖励5万元。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星火计划的,优先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支持高新区内企业“两化”融合发展。鼓励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实施“互联网+”应用项目。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等),经认定(验收)后,按软件和购买信息化服务投入30%的标准优先单独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中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分别优先给予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使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服务平台的,按信息化服务费30%的标准一次性优先给予补助,最高限补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提档升级。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的,优先给予奖励80万元;列入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优先给予奖励20万元;取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优先给予奖励10万元;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一次性优先给予奖励50万元。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加大高新区内科技合作交流扶持力度。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高新区单独或联合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并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符合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免费优先入驻市科创园或科技孵化器;对入驻科创园或科技孵化器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优先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二条 加大高新区内科技成果转化力度。鼓励成果优先在高新区内转化,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优先给予成果拥有者最高10万元的奖励。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承接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以银行支付金额为准)的,经认定按实际成交额的5%优先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落户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按其在高新区内实际成交金额的5%优先给予资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获得台州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高新区内科技服务业培育力度。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研发服务能力,对购置先进研发设备的,优先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区内新创办通过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达100万元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投资额20%的标准优先给予补助,最高限补30万元。对经行政认定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优先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注册于高新区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公共服务机构,当年为50家以上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万元的,按主营业务收入5%的标准优先给予奖励,最高限奖30万元;当年度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1家,优先奖励20万元。当年度获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分别优先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优化创新环境建设,推动资本和人才向高新区集聚
 
  第十四条 畅通高新区内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通道。对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完成股改且被列为拟上市企业或挂牌新三板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实施三年财政扶持政策;对挂牌台州小微板的、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科技企业优先授以200万元(含)内额度的信保基金免费担保。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并购重组,鼓励银行在高新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并按有关政策优先享受相关财政奖补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中高端产业人才向高新区内三大主导产业集聚。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顶尖、领军、高端创业人才和“500精英计划”ABC类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入驻高新区的,按照《玉环市高层次人才创业成长扶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标准,优先提供3年免租金的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高层次人才落户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市级各类政策扶持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可不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限制申请入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票补贴按照《玉环市人才房票补贴实施细则》在人才购房时落实。
 
  第十六条 支持高新区内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新入选的“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全职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60%的标准优先给予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为70万元、50万元、4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最高分别为35万元、25万元、20万元。对直接认定新引进到企业全职工作的顶尖、领军、高端、特优、高级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60%的标准优先给予属于三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分别为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20万元、1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最高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5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薪酬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对我市自主申报并入选的国家、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在参照领军、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标准基础上,再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分别给予1:1配套。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部分条款项目涉及进一步细化操作,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中所称“三大主导产业”是指现代交通装备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装备、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年度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单位,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兑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市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政策予以扶持和奖励。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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