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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9-09-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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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要素,对优化人才配置、促进高质量就业、带动区域协同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湾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台州市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概要描述】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要素,对优化人才配置、促进高质量就业、带动区域协同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湾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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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台政办发〔201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要素,对优化人才配置、促进高质量就业、带动区域协同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湾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引导企业通过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努力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2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50家以上,产业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
 
  二、政策举措
 
  (一)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设立园区(基地)的县(市、区)要制定人力资源服务业园区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实行房租补贴机制。对入驻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连续3年免除房租;对新引进且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满1年后,按照其租用本市范围内营业用房的费用50%给予每年最高2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
 
  (三)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机制。对登记注册满一年以上,且服务费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其年服务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每家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实施市场引才激励。
 
  1. 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我市企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按引进的人才层次给予引才资助: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领军、高端、特优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其中为我市引进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引才奖励。为我市全职引进“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 10万元、5万元、2万元引才奖励。
 
  2.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事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后,一次性为我市一家企业引进5名以上职工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上述机构补贴;其中引进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提供相关就业服务,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并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失业职工为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参与对口支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事先备案,将中西部地区省份建档立卡人员转移到台州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制度,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活动,将公益性人才招聘活动、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公共职介、人才网络平台、就业创业培训等公共项目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
 
  (六)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引进。大学生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在毕业起3年内,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或技师、专科生或高级工分别给予每人每月600元、450元、350元的就业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设立见习基地,对企业支付给见习学生的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见习补贴分别再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和120%。
 
  (七)加强行业交流合作。每季度组织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人才供需双方参加的对接交流会,集中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品,为企业人才开发和配置提供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台州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在组织培训等方面发挥服务功能,按工作实效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资助。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市内举办具有影响力的招才引智等活动,组织超过50家企业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根据实际成效,每年可申请最高5万元的资助;组织超过100家企业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根据实际成效,每年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资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组织、人力社保、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考核评价,确保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行为。
 
  (二)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制度,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信用档案,设立黑名单制度,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三)营造发展氛围。积极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人才培育、管理提升等方面的贡献,加强典型引领,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四、其他
 
  本意见所指的人力资源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查账征收,且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民营性质企业。
 
  本意见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和台州高新区,各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对已实施项目的政策兑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对新增项目的政策兑现,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兑现;若年度兑现资金超过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适当调整奖励比例。涉及同类项目奖励资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为3年。《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116号)自行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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