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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9-11-0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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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 天政办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科技创新条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六部门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

【概要描述】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 天政办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科技创新条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六部门

  • 分类: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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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的若干意见
 
天政办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科技创新条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促进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深化“三服务”活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9〕8号)等法规文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性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科技创新研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二、加大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力度。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部分研发费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3%以上部分按照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且不影响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对于当年度被评为“双十强”的企业最高限额可提高20%),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三、加快科技企业培育。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含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或企业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且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规定补助。
 
五、创建飞地研发基地。天台境内企业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的“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在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的,在同一基地内按当年场地租赁费实际开票支付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享受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且不影响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享受。县飞地研发基地公共展厅(会议室)的装修费用及房租、能耗等费用全额补助依托企业,其中装修费用不超过15万元。
 
六、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设立或并构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含省补经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七、推动科技研发攻关。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高新技术、产业提升攻关项目,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立项。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经费预算与专家实地考察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到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评价的,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50万、40万、30万元的补助。
 
八、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开发合作。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和科研院所(省内含科技厅直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在县科技局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4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当年度被评为“双十强”的企业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同一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
 
九、大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县内企事业承担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该项目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县内企事业承担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该项目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科技奖励资金支持或补差。
 
十、加强科技政策落实力度。出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三年行动计划,将研发机构建设纳入相关乡镇(街道)考核内容。加大宣传辅导的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开展科技企业研发费管理培训工作,使更多的科技型企业能够享受补助政策。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事关天台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1.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3.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被通报的;6.偷逃骗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缴税款百分之五以上被税务机关处罚的;7.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8.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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