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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2-3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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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和扶持我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高水平发展,发挥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列入全运会重点推广的、在省内有广泛群众基础并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是指能为该项目培育提供良好的管理、教学训练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和扶持我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高水平发展,发挥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列入全运会重点推广的、在省内有广泛群众基础并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是指能为该项目培育提供良好的管理、教学训练

  • 分类: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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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培育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和扶持我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高水平发展,发挥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列入全运会重点推广的、在省内有广泛群众基础并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局”)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是指能为该项目培育提供良好的管理、教学训练、场地设施、训练器材和服务保障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训练单位的申请、认定、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职责进行。
 
第五条省局根据项目的分布特点、运动水平、队伍建设、综合实力以及总体规划,择优确定训练单位。
 
第六条省局对训练单位的确定和培育根据其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并予以经费扶持。
 
第二章申请确定
 
第七条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企(事)业等单位开展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视该项目建设工作,有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二)具备与申报项目训练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教学训练能力,具有两名以上中级专(兼)职教练(一级社会指导员以上);
 
(四)有明确的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
 
(五)有相对稳定且水平较高的运动员队伍,近三年内在国家、省级群众体育高等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代表队或个人成绩列省内前三名、全国前八名。
 
第九条申报程序。由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经所在县(市、区)、设区市体育部门逐级推荐初审。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单位内部与项目建设、训练、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单位近三年参加国家级、省级该项目高等级比赛取得的成绩复印件;
 
(四)填写《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培育扶持训练单位申报表》,一式四份;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训练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批准确定。省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审核评审意见,择优选取,发文确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省局职责:
 
(一)制定相关政策,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
 
(二)审定训练单位,核准省级扶持经费;
 
(三)审定、督促训练单位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设区市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市训练单位申报的初审;
 
(二)督促和指导训练单位制定实施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
 
(三)结合项目实际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四)协助省局做好训练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市、区)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地训练单位的推荐;
 
(二)监督指导训练单位拟定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
 
(三)落实省局、设区市体育部门意见,指导完善训练单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训练单位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和训练计划;
 
(二)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等训练条件;
 
(三)及时了解项目发展动态,研究训练方法,加强教练员等队伍建设,科学组织训练;
 
(四)每年至少承办一次全省(含区域组队)该项目的高水平赛事;
 
(五)每年至少组队(含区域组队)参加一次该项目的全国高水平比赛;
 
(六)每年组织全省该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集训,提高运动项目水平;
 
(七)建立健全并落实训练、管理、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落实上级体育部门有关项目建设、训练、组赛、参赛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训练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扶持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训练器材及耗材购置,组织教练员和运动员集训,承办赛事,组队参赛等开支。
 
第十八条训练单位应当制定训练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九条训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经县(市、区)体育部门确认,设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每半年上报训练计划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2月将本项目下一年度项目训练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报省局。
 
第四章评估
 
第二十条按照《浙江省群众体育重点项目训练单位年度绩效评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训练单位所在县(市、区)和设区市体育部门对各训练单位提供的评估材料进行逐级初审,省局审定并随机抽取部分训练单位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评估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评估等级情况将作为省局对训练单位培育扶持的重要依据。以2019年省局转移支付的扶持经费为基准,评估优秀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培育扶持经费增10%,递增最多不超过基准数20%;评估仅达到合格的单位下一年度培育扶持经费降40%;连续两年评估仅为合格或评估不合格的撤销该训练单位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体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项目培育扶持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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